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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30日作者:

     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昨日(11月29日)召开,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上表示,中央决定将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作为新的国家扶贫标准,这一标准比2009年提高了92%,并规定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和能力确定更高的本地扶贫标准。财政部等三部委同日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水平。

  北京师范大学经管学院教授李实表示,扶贫标准的提高或将此前3000万人不到的农村贫困人口扩大将近4倍。根据2009年最新的农村收入统计,到2009年在原贫困标准以下的农村人口比重已不到5%,而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同期满足条件的贫困人口比重扩大到20%左右,扶贫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主力资金流入个股(11/30) 某些股割肉出逃肯定后悔 突发暴涨很可能不期而至 股民福音:套牢股票有救了! 温家宝昨日指出,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10年累计达到2043.8亿元,10年来592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幅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温家宝强调,未来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大幅度增加对连片特困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新增部分主要也用于此类地区,且国家大型项目、重点工程和新兴产业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特困地区安排。

  为了适应扶贫工作的新需要,财政部等部委亦对此前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作出修订。《办法》取消了原办法要求地方政府按不低于30%的比例落实配套扶贫资金的规定,改为根据工作只需达到中央补助各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规模的一定比例。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旧规定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贫困地区财政的投入压力,在实施过程中甚至出现虚假配套问题,因此《办法》取消了明确的配套比例要求。

  《办法》明确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包括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如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等,以及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缓解扶贫对象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和按适当比例安排项目管理支出。相关负责人表示,与此前相关规定相比,《办法》不再将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有专门投入渠道的社会事业列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方向,而是进一步突出了特色优势产业和自我发展能力培养两大重点。

  《办法》还明确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将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各地扶贫对象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和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情况等;取消了原来自然条件、基础设施等难以计量的指标,分配因素设置更为科学合理。

  相关专家还指出,在财政扶贫中此前曾存在“脱贫县不愿摘帽”、“争当贫困县”等现象,部分贫困地区在获得财政扶持后即使富裕了也“不愿意摘去贫困县帽子”,因此,未来在分配资金时还应加入经常性的评估机制,以便及时对扶贫对象作出调整,把扶贫资金用在刀刃上。